六安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,适应平时和战时警报信号发放需要,有效组织防空、防灾,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,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、《安徽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〉办法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区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、使用、管理及维护工作。
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(以下简称警报设施),指用于战时防备敌人空袭,平时用于突发性重大灾害发放警报信号的基本工具,包括警报器、控制设备、供电设备和线路等。
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负责警报设施的布局规划和建设以及警报设施迁移、报废、更新等管理工作;
(二)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;
(三)提供有关器材和维护技术指导;
(四)负责战时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工作;
(五)适时组织实施警报检测、试鸣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第五条 建设、电力、通信、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以及警报设施所在单位,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。
第二章 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维护
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方案安装警报设施时,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,不得阻挠。
第七条 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负责其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,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。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,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,并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。
第八条 电力、通信和无线电管理单位应负责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、通信线路和无线电警报网专用频率的保障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和干扰。
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、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,不得与防空警报信号混同。
第十条 工程建设影响警报信号发放的,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;严重防碍警报设施性能的应负责恢复,损坏警报设施的应负责重建。
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;确需拆除的,必须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。
第三章 警报信号的发放
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分为以下三种:
(一)预先警报:鸣36秒,停24秒,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(时间3分钟)。
(二)空袭警报:鸣6秒,停6秒,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(时间3分钟)。
(三)解除警报:连续鸣3分钟。
防空警报试鸣,必须按上述三种信号进行发放,不得随意更改或自行设定。
第十三条 警报发放权,战时属市人民防空指挥部;平时需要组织试鸣时,由市人民政府决定,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。
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警报信号发放工作。
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单位应做好警报信号试鸣的宣传工作。
第四章 奖惩
第十五条 对在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,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,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,对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可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赔偿损失:
(一)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,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;
(二)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;
(三)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,拒不改正的。
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,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电子游艺最新大全
办公室
二○○一年十一月一日